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3083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孙淑娟,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住胶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孙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淑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淑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