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43号
原告: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民诚东路9号3幢701卡之一、702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汤炼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4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镇(SUNZHEN),男,加拿大国籍,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孙镇系加拿大国籍,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文军
审判员 吕 彬
审判员 刘昌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