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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民初43号

43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43号

原告: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民诚东路9号3幢701卡之一、702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汤炼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4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镇(SUNZHEN),男,加拿大国籍,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中山市烘生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孙镇系加拿大国籍,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文军

审判员  吕 彬

审判员  刘昌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