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6民初2464号
原告:韩雷东,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告:王雷波,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昌邑市城市金典25号楼3单元602室。 原告韩雷东与被告王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已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雷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约定利息每月以2%的利息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王雷波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被告王雷波向原告韩雷东借款3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且被告现已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雷波偿付原告韩雷东借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共计1150元,由王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成林
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