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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7563号

邓翔匀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邓翔匀;江山入划区块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563号

申请执行人:邓翔匀,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山入划区块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15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砚华。申请执行人邓翔匀与被执行人江山入划区块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19]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江山入划区块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前支付邓翔匀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三万三千六百九十六元九角六分;

二、邓翔匀与江山入划区块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2、2019年7月8日、2019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9年7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及财产线索。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京丰调仲字[2019]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秦俊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