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8058 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对原告播州区(原遵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遵义泽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遵义泽林劳务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刘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8)黔0321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黔0321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黄国建”存在误写,将“黄国建”更正为“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审 判 长 张绍勋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华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罗维涛
书 记 员 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