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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1民初8058

原告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遵义泽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播州区(原遵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8058 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对原告播州区(原遵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遵义泽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遵义泽林劳务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刘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8)黔0321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黔0321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黄国建”存在误写,将“黄国建”更正为“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审 判 长  张绍勋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华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罗维涛

书 记 员  何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