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恢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负责人王耕欣,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苍延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赵志安,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于雅静,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赵志安、于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59449.7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志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岛嘉园×号楼×层×号房产,经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和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网络询价,对前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9465690元。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工行融e购平台拍卖前述房屋,竞买人贺建华(身份证号:×××)以人民币7106000元竞得前述房屋,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价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岛嘉园×号楼×层×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赵志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岛嘉园×号楼×层×号房产的抵押。
三、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志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岛嘉园×号楼×层×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贺建华(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靳欣
法官助理 王静
书 记 员 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