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8执108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28号3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37483K。被执行人潘伟,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黄梅,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8)渝证字第40112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伟、黄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潘伟、黄梅需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6000元及利息、律师费、公证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1月3日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8执10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全胜
审判员 马红霞
审判员 苏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