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2民初12831号

中山市优腾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优腾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831号起诉人:中山市优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泰围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铧、曾文俊,均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中山市优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腾公司”)诉广州虎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巨公司”)的起诉状。优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虎巨公司向优腾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虎巨公司向优腾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虎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优腾公司与虎巨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2019年126届秋季广交会展位合作协议》,约定虎巨公司提供126届广交会展位给优腾公司参展使用,参展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优腾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虎巨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虎巨公司到期未提供展位给优腾公司使用,严重侵害优腾公司利益,构成根本违约,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虎巨公司应当退回定金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交会展位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的不动产“广交会展位”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不在本院辖区,优腾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中山市优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若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