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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11民初12号

刘振湖、刘国新等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5-0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振湖;刘国新;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11民初12号

原告:刘振湖,男,195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刘国新,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湖、刘国新与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529.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529.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振湖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