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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3执741-3号

申请执行人曲岐昌与被执行人于汇金、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岐昌;于汇金;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3执741-3号

申请执行人:曲岐昌,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汇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杰,经理。住所地: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岐昌与被执行人于汇金、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岐昌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汇金银行存款18000元。

二、被执行人于汇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庄立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