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7582号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被告王根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赣01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中第4页判决第二项内容中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帅威、许婷婷”补正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王根名”。
审判员 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