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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7692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与内蒙古锐渡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内蒙古锐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769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负责人:刘晓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锐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诉被告内蒙古锐渡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被告内蒙古锐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7月2日向原告送达的《解除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函》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采购等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ZCHH2018-556),合同对采购价款、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交货时间、验收等予以明确约定。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前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按照约定完成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与司法厅、市司法局现有MCU无缝对接尚未实现,且仍有两个司法所尚未接通,设备调试及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更是无从谈起,根本未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及条件。2019年7月2日,被告以不能实现共同对项目验收目的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函》,实属单方恶意毁约,且项目至今未能验收完全系被告根本违约行为所导致,被告解除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行为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效,对原告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履行情况及货款给付问题已于2019年10月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需要审查《解除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函》的效力及内容,且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在本案中起诉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可以在上述案件的诉讼中以抗辩方式达到本案的诉讼目的。故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提起本案确认《解除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函》无效的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也不具有诉的利益,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司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贾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