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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0909号

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0909号

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起路518号5幢3层532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利萍,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起路518号5幢5304室。

法定代表人:许唤甦。 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腾退坐落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起路518号5幢3楼活动室、3-4层洗衣室、5401、5403、5405室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92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滞纳金21645.6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以租金9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腾房的租金损失21901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5.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08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沈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5日,原告(甲方、出租方)和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80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月租金1400元。管理费,鉴于甲方自行管理,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收费方式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的支付为先付后租、按半年度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个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以及之后乙方应在上一期届满前十五日内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未达三个月的,在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拖欠天数×欠付租金总额×5‰。在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房屋,如乙方在合同届满后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房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当年度日租金数额×2;同时在租赁期届满15日后,乙方仍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房屋,且不负责保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14日,原告(甲方、出租方)和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80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月租金2000元。管理费,鉴于甲方自行管理,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收费方式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的支付为先付后租、按半年度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个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以及之后乙方应在上一期届满前十五日内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未达三个月的,在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拖欠天数×欠付租金总额×5‰。在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房屋,如乙方在合同届满后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房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当年度日租金数额×2;同时在租赁期届满15日后,乙方仍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房屋,且不负责保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30日,原告(甲方、出租方)和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月租金2000元。管理费,鉴于甲方自行管理,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收费方式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月每间按60元计算。租金的支付为先付后租、按半年度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个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以及之后乙方应在上一期届满前十五日内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未达三个月的,在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拖欠天数×欠付租金总额×5‰。在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房屋,如乙方在合同届满后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房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当年度日租金数额×2;同时在租赁期届满15日后,乙方仍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房屋,且不负责保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30日,原告(甲方、出租方)和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月租金3000元。管理费,鉴于甲方自行管理,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收费方式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半年物业管理费1080元。租金的支付为先付后租、按半年度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个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以及之后乙方应在上一期届满前十五日内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未达三个月的,在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拖欠天数×欠付租金总额×5‰。在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房屋,如乙方在合同届满后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房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当年度日租金数额×2;同时在租赁期届满15日后,乙方仍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房屋,且不负责保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尚欠原告租金92400元。原告主张,参照合同约定主动下调后按年息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逾期租金的滞纳金为21645.60元;按照合同约定按租金标准主动下调后,逾期腾房的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21901元;按照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708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7084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租赁合同已到期后并未再续签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腾退租赁物,并支付尚欠原告的租金9240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故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21645.6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以租金9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逾期腾退租赁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的租金损失21901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原告参照合约并主动下调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及逾期腾退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08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综上,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房屋; 二、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9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1645.6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以租金9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腾房的租金损失21901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太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084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另计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杭州百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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