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102民初46号

46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烘生制衣厂与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烘生制衣厂;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46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烘生制衣厂,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富华工业区第11幢第四层西。经营者:汤炼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4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镇(SUNZHEN),男,加拿大国籍,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烘生制衣厂与被告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孙镇为加拿大国籍,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文军

审判员  吕 彬

审判员  刘昌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