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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刑初605号

王雁翼、王三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王雁翼;王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403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雁翼,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4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婧,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三平,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丞昊,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雁翼、王三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雁翼及其辩护人陈婧,被告人王三平及其辩护人孙丞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三平、王雁翼在长治市××区西看见戴着金项链的曹某,二人经商议后,王三平骑电动车从曹某身边经过时故意将一黑色塑料袋掉在曹某面前,王雁翼将该塑料袋捡起,并对曹某称塑料袋内是钱,要与曹某分钱,随后王雁翼骑电动车载着曹某到河道附近的偏僻地点,王三平以找丢失的黑色塑料袋为由紧随其后到达,王雁翼将曹某脖子上价值4627元的项链摘下,王三平将曹某包内300元钱拿走,后二人骑电动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雁翼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000元,曹某对被告人王雁翼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三平、王雁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购买单据、谅解书等书证;曹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雁翼、王三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三平、王雁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雁翼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雁翼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雁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二、被告人王三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

人民陪审员 孙晓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