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1703号
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89514D。
法定代表人:候凤辉,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兵,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青年村八组17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游煜堃,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煜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华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杜利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 森
书 记 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