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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3250号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奇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3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许全有。

被执行人:北京奇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西大件路北侧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乔春修。本院在执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奇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奇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春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