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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6775号

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02民初6775号

原告:周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梅,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1,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道雷,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梅,被告杜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对原告及其子女不管不问,被告歧视原告与前夫的女儿程诗云,对家庭和自己的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被告酗酒后辱骂原告的父母,不尊重长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已分居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这不幸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杜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始终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并努力维护好整个家庭的和睦幸福,对对方长辈也很尊敬,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杜某2。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这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难免的,只要原、被告双方互凉、互让,相互理解和包容,顾念孩子的利益,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玉山

人民陪审员  郑新和

人民陪审员  高贯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益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