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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刑初510号

李必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6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李必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403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必圣,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住山西省襄垣县。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奇奇,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必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俊忠、原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必圣及辩护人郭奇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6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李必圣醉酒后驾驶×××奔驰小型轿车沿本市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寨十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李必圣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测定为90.72mg/100ml。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必圣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必圣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必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李必圣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寨十字路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必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2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屯司鉴【2019】血鉴字DH-E-088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李必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必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必圣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必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必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必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察,可以对被告人李必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必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 峻

人民陪审员 宋献堂

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