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22民初2057号
原告:徐某,住嘉峪关市。
被告:李某,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县渊泉镇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依法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住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仍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