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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刑终556号

556蔡宏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蔡宏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刑终556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宏伟,男,1972年11月15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22日被原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7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宏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苏0602刑初55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蔡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蔡宏伟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四百三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四百七十六元。原审被告人蔡宏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宏伟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蔡宏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蔡宏伟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宏伟撤回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刑初5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永梅

审判员  杜吉华

审判员  顾峰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