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5801号 原告喻松,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群、常守奇,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振华,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喻松诉被告邬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涉案借条、收条等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6673.97元(按年息6%,自2016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此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邬振华未答辩。 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出借人:喻松; 借款人:邬振华; 借款金额:70000元; 借款期限: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 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利率。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邬振华归还原告喻松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邬振华支付原告喻松逾期利息6673.97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被告邬振华负担。由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留会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苏 翔
书 记 员 姜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