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4903号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63501。负责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柯清,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蒲北办事处崇礼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1398155D。法定代表人张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亦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