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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4903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4903号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463501。负责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柯清,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蒲北办事处崇礼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1398155D。法定代表人张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垣中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亦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