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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民初4453号

杨兴富与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兴富;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4453号

原告:杨兴富,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传媒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高荣香,董事长。

原告杨兴富与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兴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S0081927号的购房合同;2.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编号为YS0081927,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岳秀阳光城208号101户楼房一幢,合同总价款3216832元,交房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前。后原告分两次付清购房款,但该房屋一直处于建设状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称工程目前仍未竣工,无法交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手续。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解决程序。换言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并无实质性争议,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自行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兴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文科

书记员顾绍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