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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恢39号

江安、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严志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江安;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严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辉。

被执行人:严志利,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140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恢复执行江安申请执行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武桥)、严志利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若中铁武桥未按调解协议向江安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江安有权要求中铁武桥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中铁武桥迳付江安仲裁费55375元;3、严志利对中铁武桥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53727元。首次执行案号为(2017)粤04执544号案。 在(2017)粤04执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后,江安认可中铁武桥在2018年累计还款30万元,严志利在2019年2月还款10万元。江安与严志利就严志利名下粤C×××××号车和粤C×××××号车达成和解,严志利向本院账户汇入30万元,江安同意不再执行这两台车,上述30万元应划付给江安。本院在恢复执行中从严志利名下共扣回43581.61元做本案执行费。就本案剩余债务,严志利承诺在2020年3月30日前还20万元,5月30日前还30万元,6月30日前还30万元,2023年9月20日前还清全部债务,江安同意暂缓本院对严志利名下金湾区红旗镇金荷路491号3栋105房的拍卖,如严志利能按期还款,不申请法院拍卖严志利名下该房产。

本院认为,双方就本案债务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4执恢39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按期清偿本案债务,江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晓琦 执行员  郭普东 执行员  赖江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袁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