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2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javascript:slc(20234,32)﹥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