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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5执2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2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javascript:slc(20234,32)﹥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