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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恢405号

林建国申请执行杨仲才货款纠纷一案(2019)川1083执恢4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建国;杨仲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83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国,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杨仲才,男,1955年9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7801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32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仲才的银行存款22000元,申请执行人林建国已领取21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杨仲才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限制了执行人高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邦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