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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11财保1号

王汝富、赵恒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汝富;赵恒臣;青岛鸿兴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911财保1号

申请人:王汝富,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

申请人:赵恒臣,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青岛鸿兴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芙蓉苑小区三期号12栋2单元202。申请人王汝富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恒臣驾驶的鲁U×××××(鲁B×××××)号肇事车辆,保全金额30万元。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恒臣驾驶的鲁U×××××(鲁B×××××)号肇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