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一区120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灵。
被执行人:朱寅泽,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
被执行人:金太珠,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朝鲜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与朱寅泽、金太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48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49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50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执字第1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法查封了朱寅泽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10号楼101、104两套房屋,并依法进行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格,在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10号101号房屋楼财产已由方斌(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281.4万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10号楼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方斌(身份证号:×××)所有。
二、买受人方斌(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威
审判员 常 萌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秦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