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6民初1629号
原告:付建波,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一中南路(新一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恩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杰,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建波诉被告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明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尹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