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1179号
原告:王章锁,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东莞市乐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樑头围街1号B区。
法定代表人: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章锁诉被告东莞市乐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章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章锁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小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卫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