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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5民初5540号

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25民初5540号

原告: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斜店乡政府驻地(106国道)。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香,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西首名人苑1号楼。

负责人:张霞。

原告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即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19255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4日6时,原告司机王晔驾驶原告所有的鲁P×××××重型货车,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与崔彦岗驾驶的冀D×××××号重型货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等保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但却未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甲方为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为刘文龙的挂靠协议显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文龙,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冠县亚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任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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