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10567号之一
原告:谢林君,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根,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一平,曾用名徐平,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溯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林君与被告徐一平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谢林君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林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谢林君负担。
审判员 谢 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钟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