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503民初6241号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624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I991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1,男,汉族,1992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的5号前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满18周岁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自2018年以来争吵不断,2019年10月2日上午,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被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原告报警并入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做CT检查,于2019年10月7日在六安市中医院进行鼻骨复位手术,10月11日出院。被告的家暴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某1未到庭,通过电话辩称,不同意离婚,今天因带孩子参加幼儿园秋游,故未到庭;关于原告诉称家暴系误会所致。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郭某2人口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郭某2基本情况;4、情况说明,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家暴情况造成原告身心伤害,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未举证。 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恋爱,后于××××年××月××日在裕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2。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恋爱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电话述称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亦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故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行

书记员耿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