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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81执3395号之一

赖仕喜、刘见禄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赖仕喜;刘见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3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赖仕喜,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刘见禄,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仕喜与被执行人刘见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见禄银行存款3391元,该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分批履行债务,截止本裁定书作出时被执行人已支付本案执行案件款1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登上失信人员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查封的执行措施。因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81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密

审判员 陈祖军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