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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852号之一

宁树恒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宁树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852号之一 被执行人宁树恒,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宁树恒诉讼费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韩灿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