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852号之一 被执行人宁树恒,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宁树恒诉讼费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328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韩灿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