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622执异字第54号 案外人(异议申请人)陈芳,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冷涧社区嵇康中路1巷1栋1户。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葛子英,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陈翠莲,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葛子英申请执行陈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芳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对执行标的(财产保全的证号为:房地权蒙字第××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芳称,从被执行人陈翠莲处购买此房,已支付购房款,购房行为已经公证;执行标的(房产)房产被查封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恳请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上述房产的权属登记为被执行人陈翠莲所有。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人)陈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辰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汪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