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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民初147号

陆一、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一;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02民初147号

申请人:陆一,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李洋,男,1993年5月3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一诉被申请人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洋银行存款7200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陆克玉名下位于淄川区通济街188号上湖御园1号楼2单元10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陆克玉名下位于淄川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洋银行存款7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乔鑫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