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02民初147号
申请人:陆一,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李洋,男,1993年5月3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一诉被申请人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洋银行存款7200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陆克玉名下位于淄川区通济街188号上湖御园1号楼2单元10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陆克玉名下位于淄川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洋银行存款7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乔鑫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