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921号申请执行人华耐家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24层2805。
法定代表人:贾锋,董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A1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执行董事。华耐家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7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耐家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946,732.59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本院对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将被执行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946,732.59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梦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