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21民初2401号
原告:张政福,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镇赉县五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路树林,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葛彦丽,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化程度不详,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张政福与被告路树林、葛彦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政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被告路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彦丽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张政福与被告路树林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镇赉县哈尔淖水库内土地50公顷(包含14公顷荒地)转包给被告经营。2019年承包费为下打租,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前缴纳土地承包费180,000元(36公顷X5,000元),当时原告给被告免去20,000元,尚欠原告土地承包费16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为凭。因被告路树林与被告葛彦丽系夫妻关系,因此该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路树林辩称,原告张政福违反合同中约定的第九条,存在隐瞒与欺诈行为。2019年张政福把哈儿淖水库境内的耕地承包给我,承包期为5年,第一年租金16万元为下打租,当时张政福口头保证该耕地属于国家承认的合法耕地,并且出示了他与哈尔淖渔场的合同和县级政府下发的耕地使用证。2019年5月末6月初,张政福带领20余人以执法为名,要把涉案耕地内的作息房以及车库扒掉拆毁。其中涉案人员有哈儿淖水库王场长,以及自称保护区环保督察组一人。他们称我承包耕地为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核心区,耕地和房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这时我明白了,张政福与我签订承包合同时,为了牟利使用了欺诈手段。隐瞒了事实,骗取我与他签订合同,当时我要求张政福解除承包合同,同时返还涉案耕地费用,如不解除,到秋我也不会履行我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后来我到县政府、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咨询我所承包的耕地情况是否合法,给出的答案是该土地没有耕地使用证,是违法耕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况且该耕地为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属于二调不稳定耕地。以哈尔淖渔场与张政福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继续围堤修坝,随便开荒,破坏湿地核心区,此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和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私开乱垦及耕种不稳定耕地的公告内容,导致我与张政福的耕地承包合同无法实施履行5年。该合同的第一年我开发荒地,修路、修桥、修建水渠、挖土、修建苗床地、建房、建车库等。5年工程规划开支过高,造成巨大损失。以上原因迫使我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由于张政福隐瞒事实,导致合同违法违规,不能正常履行,存在过错。请求贵院不予支持张政福的违法违规合同。
经审理查明: 1990年11月20日,原告张政福与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将在哈尔淖水库十间房以北河套地316公顷发包给原告张政福,并约定1991年开发150公顷,1992年开发166公顷。张政福投资推围坝、修水渠、修中心道、上电、田间及水配套设备,翻耙地投入资金由张政福自行负责。其中150公顷土地无偿耕种五年(1991年至1995年末),1996年交由渔场支配;166公顷土地无偿使用二十五年(1992年至2016年末)。2013年1月30日,原告张政福与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又重新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一份,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把1992年开发的承包区域内熟地156公顷还有可开发利用生地承包给原告张政福,期限为20年,即自2017年1月3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2019年1月1日,原告张政福与被告路树林签订合同书一份,原告张政福将位于哈尔淖水库内土地50公顷(其中含熟地36公顷,荒地14公顷)承包给被告路树林经营,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费用为熟地每年每公顷5,000元,2019年承包费为下打租,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前缴纳土地承包费180,000元(36公顷X5,000元),当时原告给被告免去20,000元,尚欠原告土地承包费16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到期后被告路树林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另查明,涉案土地位于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哈尔淖水库内,系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根据镇赉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19)第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199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后,凡是莫莫格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形成的耕地均列入整改范围,于2019年起全部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整改范围,可以继续耕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适时进行整改。暂不列入整改范围包括:1.基本农田;2.第二轮发包土地;3.199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前形成的耕地,包括被列入第一轮发包的土地,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未列入第二轮发包又重新耕种的集体土地。而涉案土地是原告张政福于1992年承包开发的,系199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前形成的耕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欠据一份、镇赉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19)第9号文件一份、原告与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三份、证人王某2、王某12的证言两份及被告提交的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私开乱垦及耕种不稳定耕地的公告一份、照片4张、证人王某13出庭证言及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证明、《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原告的备注(王某13合同)一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路树林欠原告张政福土地承包费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被告葛彦丽与路树林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可被告路树林、葛彦丽给付原告张政福欠款160,000元。对被告路树林称原告张政福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违法违规,不能正常履行,存在过错的辩解,因涉案土地是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承包给原告张政福,张政福于1992年开发的,是199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前形成的耕地,按镇赉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该土地暂不列入整改范围,且镇赉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没有针对原告张政福及被告路树林下发停止耕种的相关通知,也没有相关部门阻止被告路树林进行耕种,故本院对被告路树林的辩解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路树林、葛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政福欠款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路树林、葛彦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庆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