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8679-1号
申请人:董帅营,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
申请人:于增功,男,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帅营与被申请人于增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增功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付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