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252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完某,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省兴海县河卡镇红旗村加当社47号,现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程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共和县。申请执行人完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程某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一次性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完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青2521执6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海梅
审判员 桑周吉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占强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