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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1执630号

完某与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完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青252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完某,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省兴海县河卡镇红旗村加当社47号,现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程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共和县。申请执行人完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程某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一次性履行案款20000元。申请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完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青2521执6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程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海梅

审判员  桑周吉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占强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