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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313号

汤幼君与王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汤幼君;王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1313号

申请人:汤幼君,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

申请人:王建明,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幼君与被告王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汤幼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王建明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幼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明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王建明对外享有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