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黄志远,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陈满,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黄志远与陈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志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陈满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7133.5元,未执行金额为17133.5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淞元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邬霓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军
书 记 员 易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