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4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
被执行人:石巧云,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巧云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巧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