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291执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建隆土石方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7)内02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租赁费720000元、案件受理费12658燕,共计732658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0辆LNG重型卡车。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10辆LNG重型卡车强制扣押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经启动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银行、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余额367元,该账户为长期不动户。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尚有73265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