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6刑终443号

许志强、林照明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许志强;林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终44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志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漳浦县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漳浦县法院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辩护人魏燕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照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被漳浦县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志强犯盗伐林木罪、原审被告人林照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玲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王泽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肖美玲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