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26执8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林国钰,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张德义,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杨德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蒋耀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陈福彬,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潘华琼,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方文举,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苏某1,男,200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系苏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苏某2,男,201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系苏某2母亲。
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吴儒佩,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一层101、102、103、106、107、109、117、118单元、五层04单元部分区域、三十一层、三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
负责人:薛志信,该分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佩汉,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月红,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永茂,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钰、张德义、杨德源、蒋耀坤、陈福彬、潘华琼、方文举、方某、苏某1、苏某2、李开明、吴儒佩、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茂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国钰4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德义5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德源39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蒋耀坤205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福彬5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潘华琼1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文举15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某1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某、苏某1、苏某22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开明5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儒佩205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182865.41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永茂名下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19幢第13、14开间的地下室、一层店面、第5、6、8层住宅及张永茂与案外人张永盛共有的址在德化县,并合议同意由被执行人张永茂的妻子张蔓华自行出售张永茂名下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19幢第13、14开间第2层住宅。申请执行人林国钰作为(2017)闽0526执856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91305元;申请执行人张德义作为(2017)闽0526执2736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9382元;申请执行人杨德源作为(2018)闽0526执768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73182元;申请执行人刘金榜作为(2018)闽0526执1048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7529元;申请执行人蒋耀坤作为(2018)闽0526执1250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84674元;申请执行人陈福彬作为(2018)闽0526执1275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93823元;申请执行人潘华琼作为(2018)闽0526执1276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18765元;申请执行人方文举作为(2018)闽0526执1287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28147元;申请执行人方某作为(2018)闽0526执1315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18765元;申请执行人方某、苏某1、苏某2作为(2018)闽0526执1316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7529元;申请执行人李开明作为(2018)闽0526执1785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93823元;申请执行人吴儒佩作为(2018)闽0526执1838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846.5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作为(2018)闽0526执2593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4313.5元;申请执行人颜良玻作为(2019)闽0526执81号一案的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分得3790.9元。被执行人张永茂与案外人张永盛共有的址在德化县已于另案中进行处理,本案不再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各申请执行人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尤珮灿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精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