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01民初6360号
原告:刘立国,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谭玉凤,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刘立国与被告谭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立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立国负担。
审判员 杨岱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太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