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8872号
被执行人:廖志军,男,1992年2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 关于廖志军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廖志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登记、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致使该罚金无法缴纳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予以追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王**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岑霭琳 来源:百度搜索“”